“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气则气、宜油则油”的同时同样要“宜生则生”,而且在农业农村结合区域的县域地区,生物质能应该放在首位,优先支持发展;其次,落实国家支持政策,避免拖欠或者不到位;此外,生物质能源具有多路线、多主体、多重意义的独有特点,要有前瞻性、发展性的眼光和胸怀发展生物质能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的客观要求采用正确的、适合的、可行的产业发展路径;同时做好金融和资本支持工作,积极贯彻关于涉农及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建议应该明确国资和民资金融支持比例任务,补上“可再生能源金融、绿色金融、涉农金融”等的历史欠账。为加强我国对CDM项目的有效管理,CDM项目在我国的有序实施,维护我国的权益,21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始起草《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CDM项目在国内开始获得的鼓励和支持。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等共同制定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未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立法依据。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CDM项目实施的法律风险已经。鉴于24年5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其中的暂行二字往往会引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要求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38个工业化国家投资者的误解和担心,25年1月,我国重新发布{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CDM项目的实施,维护CDM项目业主及参与各方的权益,我国又颁布了《关于规范我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关于我国CDM基金及CDM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CDM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