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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电」:天津宁河财产继承律师「资讯」

   日期:2020-01-22     浏览:1    
核心提示:「欢迎来电」:天津宁河财产继承律师「资讯」郝传峰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

「欢迎来电」:天津宁河财产继承律师「资讯」

 郝传峰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现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郝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并总结出了有效的办案方法与办案模式.本律师办理经济合同案件,交通事故理赔.追讨.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劳动及工伤.各类.继承。擅长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代理。「欢迎来电」:天津宁河财产继承律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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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1、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挂靠方才是实际施工人,因此前两者之间形成的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因此,对于他们之间的工程款应当按照该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分别处理。如果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被挂靠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后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要求被挂靠方承担修复费用,经修复不合格的,被挂靠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2、被挂靠方对挂靠方施工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事故等问题是否承担责任呢?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因工程质量产生时,发包方可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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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交通大国迈向交通强国,发展多式联运是一个重要的抓手,这已成为国家当前政策扶持的重要项目之一。其中,空铁联运作为一大组成部分,在发挥降本效的过程中,也逐渐成为物流企业竞相争夺的下一个战略高地。多式联运是依托两种及以上不同运输方式,通过使用标准化集装箱或者货运车辆,且在运输方式转换过程中不发生对货物本身的操作,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组织将货物从接收地运送至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的运输服务。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欢迎来电」:天津宁河财产继承律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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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天津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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